物业法什么时候开始颁布的呢?
在我国,严格意义上并没有一部被称为“物业法”的法律,与之关联度较高且对物业管理等相关活动起着重要规范作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已废止,相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吸收)以及《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涉及物业管理的基础物权问题作出了规定,它为业主的权利行使、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等提供了物权层面的支撑和规范,比如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等,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的物权编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和发展了《物权法》中关于物业相关的规定。
而《物业管理条例》于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后,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该条例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范,涵盖了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等各个方面,是我国物业管理领域重要的行政法规,对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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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年至 -YY 年的时间段内)。